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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第03340-8号

贺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某,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03340-8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男,成年,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姚某,男,成年,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民一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姚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某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某存款3380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