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653号
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男,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庄分社主任。
被告:颜亭军,男,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马琨,女,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牛书元,男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赵震,男,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孙宁,男,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肖青,男,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田志东,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颜亭军、马琨、牛书元、赵震、孙宁、肖青、田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颜亭军在前曹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颜亭军在平原县前曹镇人民政府的债权。
二、查封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位于青年路编号为02-00188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长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葛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