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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武汉南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南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98号原告:武汉南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号春林庭苑综A幢1单元16层04号房。法定代表人:金贵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周生、徐秋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徐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南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南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南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南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南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