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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775号

龚为民诉张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为民,张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775号原告龚为民,男,汉族。被告张洪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为民诉被告张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为民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为民负担。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