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775号原告龚为民,男,汉族。被告张洪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为民诉被告张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为民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为民负担。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