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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952号

成都巧一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小兵外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巧一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952号原告成都巧一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马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海燕,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贵刚,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小兵,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巧一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小兵外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巧一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巧一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巧一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普通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巧一思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 实

审 判 员  程 曼

人民陪审员  刘文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