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1447号原告赵永涛。被告潘玉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涛与被告潘玉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涛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玉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周丽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