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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11447号

赵永涛与潘玉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永涛,潘玉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1447号原告赵永涛。被告潘玉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涛与被告潘玉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涛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玉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周丽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