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219号

郑启龙与周义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启龙,周义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郑启龙。被告周义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启龙与被告周义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启龙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启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启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