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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1169-2号

宋力平与黄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力平,黄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169-2号申请执行人宋力平,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黄臻,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宋力平与被执行人黄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力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臻偿还借款50000元、诉讼费525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黄臻在邛崃市国税局的年终奖金及每月工资,现被执行人黄臻仍未履行本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从2015年起,扣留被执行人黄臻在邛崃市国税局的年终奖金;

二、提取被执行人黄臻在邛崃市国税局2014年的年终奖金60000元、2015年6月-12月工资25200元合计852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邛崃市支行;户名:四川省邛崃市财政局;帐号:510************505)。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寇元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