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晏赛清、晏赛平等与王元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晏赛清,晏赛平,王元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28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晏兴国之子、二审上诉人):晏赛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晏兴国之子、二审上诉人):晏赛平。上述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世勇,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元清。委托代理人:韩建兵,随县万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晏赛清、晏赛平因与被申请人王元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晏赛清、晏赛平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晏赛清、晏赛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晏赛清、晏赛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江代理审判员 胡正伟代理审判员 曾 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建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