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旭与姜荣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姜荣信,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22-1号原告张旭,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黄畅,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荣信,男,汉族,1958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仁辉,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秋如,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金润大厦14A,组织机构代码741247182。法定代表人杜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丹,女,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武穴市,系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张旭诉被告姜荣信及第三人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姜荣信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北侧)信义御城豪园1栋A座2905(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调解书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姜荣信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北侧)信义御城豪园1栋A座2905(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