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785号
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林爱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顺菊,系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小东,系公司员工。
被告:束永柱,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束永柱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黄无异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
书记员 陈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