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557号原告乔志彬,男,生于1994年6月6日,汉族。被告冉磊,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志彬与被告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志彬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志彬申请撤回对被告冉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志彬撤回对被告冉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志彬负担。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