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玉宗。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被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鲁地,执行董事。(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巍,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长城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