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039-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成年,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姚某,男,成年,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民一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姚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某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某存款3380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