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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92-2号

魏凯与建设银行宜昌夷陵支行、徐能国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徐能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92-2号申请执行人魏凯。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被执行人徐能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凯与被执行人建设银行宜昌夷陵支行、徐能国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鹏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