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92-2号申请执行人魏凯。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被执行人徐能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凯与被执行人建设银行宜昌夷陵支行、徐能国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鹏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