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891号申请执行人张儒坤,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丁胜,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执行人何素,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丁胜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丁胜、何素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儒坤50900元,并承担执行费6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儒坤以被执行人丁胜、何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丁胜、何素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儒坤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朝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