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597号原告:张某,教师。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