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哈刑一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洋,出生于黑龙江省海龙市,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朱秀娟,黑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洋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富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洋及其指定辩护人朱秀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至2015年2月,被告人刘洋虚构为他人办理工作的事实,通过贾某某等人介绍,诈骗被害人李某甲、吴某某等34人共计人民币711万元。赃款用于归还债务及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李龙、宫邈、刘美微办理到医大医院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贾某某、陈某甲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车某某23万元、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2万元。2、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李冰鑫、刘爽、杜琳办理到医大医院、省社会科学院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贾某某、安泽民诈骗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33万元、刘某甲人民币27万元、郭勇人民币27万元。后安泽民偿还了全部被骗钱款。3、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唐岩、王莹、吕楠办理到医大医院、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贾某某诈骗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24万元、刘大连人民币30万元、段利凯人民币22万元。4、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刘畅、杨文龙、郑文月、孙亚楠、王智勇、胡诗雪、王庆云、舒张办理到医大医院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贾某某、刘某乙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8万元、杨某某人民币28万元、姜欣人民币30万元、王某甲人民币27万元、张某甲人民币27万元、李洋人民币27万元。5、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李卓樊、周京、宋兴启、刘宇办理到太平国际机场安检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刘某乙、吕某某诈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3万元、宋兴启人民币13万元、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3万元。6、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王哲办理到医大四院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刘某乙诈骗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20万元。7、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高玉龙办理到太平国际机场安检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孙某甲诈骗被害人粟群人民币19万元。8、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于洋、姚宏、姜苏悦、吴迪、肖磊、陈露办理到医大四院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刘某乙、张某丙诈骗上述六名被害学生家长各人民币18万元。后中间人张某丙全部偿还了被骗钱款。9、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周凯济、孙博谦、李博、杨明江办理到太平国际机场安检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刘某乙、孙某甲诈骗被害人刘德秋、张世娟、李博、杨明江各人民币8万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6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被告人刘洋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其办理的文化学校,收取被害人的是培训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至四起、六至八起收取被害人的钱款数额有异议,认为一至四起案件收取李龙18万元、宫邈19万元、刘美微17万、李冰鑫30万、刘爽24万、杜琳24万、唐岩18稳拿、王莹24万、吕楠18万、刘畅、杨文龙、郑文月、孙亚楠、王智勇、胡诗雪、王庆云、舒张各24万元、第六起收王哲16万、第七起收高玉龙8万、第八起收于洋、姚宏、姜苏悦、吴迪、肖磊、陈露各16万元;其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考虑到涉案人员刘某乙、贾某某在该期案件中起主要作用,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至2015年2月,被告人刘洋虚构为他人办理工作的事实,通过贾某某等人介绍,诈骗被害人李某甲、吴某某等34人共计人民币711万元。赃款用于归还债务及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李龙、宫邈、刘美微办理到医大医院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贾某某、陈某甲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车某某23万元、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2万元。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我是李龙的父亲,2012年我通过我外甥女的朋友陈某甲认识贾某某,说可以给我儿子办医大四院技师的工作,我通过陈某甲将20万元交给贾某某,贾给我出具了收条,结果一拖拖了将近两年,我感觉上当了,打电话抓贾某某,就找不着了。2、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我给陈某甲打电话说想把我外甥女宫邈办到医院财物部门工作,陈某甲说办工作得25万,上医大四院收款,我就同意了。2014年4月份我就给陈某甲送去了25万。……到了10月份,我着急了,我就打电话催陈某甲,说要把钱退回来,陈某甲说她催催对方,后来把刘洋的电话给我了,说钱给刘洋了,我就给刘洋打电话让他把钱退回来,刘洋答应了但是就是不给我钱。2014年11月19日我见到了刘洋、贾某某、陈某甲,这才知道陈某甲留了23万,交给贾某某23万,贾某某又把钱交给了刘洋,贾某某拿没拿钱我不知道,刘洋当时给我打了一张承诺还款的条。过了两天陈某甲把他留的2万元给我了,之后又给了我9万元。2015年1月6日,刘洋让陈某甲给我拿来一个叫盛世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支票,三天后才知是空头支票,后来刘洋又找人给我送来了一张支票,一查还是空头。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我和我同事陈某甲说想让我家孩子进哈尔滨市医院,陈某甲说他有朋友能办,给我介绍了贾某某。2014年8月8日,陈某甲和贾某某在吃饭我给贾某某送去了22万元现金,贾某某告诉我说8月13日孩子可以上班。可是到了8月13日我家孩子工作还没落实,我让陈某甲给贾某某打电话问情况,贾某某说再等等。后来我说不办了,让退回来。陈某甲告诉我说贾某某是找刘洋办的,可是找不到刘洋。2014年12月20日,陈某甲、贾某某、刘洋和我见得面,刘洋和我承诺说“能办,孩子12月30日之前一定能上岗”我就相信了没坚持让刘洋退钱,之后就找不到刘洋,电话也不接。刘洋和我见面的时候就说贾某某把钱给他了,但没说具体数字。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我是刘洋的朋友,刘洋说能办医大一院、医大四院当护士,办到中国人民银行、省社会科学院事业编等工作,对我说要是有人办工作可以找他。2014年2月至今我就给刘洋揽活。都是朋友找我办事,我在中间给刘洋联系,刘洋承诺不让我白忙,但是没给过我钱。2012年,刘某乙问我有朋友亲戚朋友办工作,他朋友刘洋能办有需要可以找他,刘某乙帮我办事收钱后总让我给刘洋送考生材料,就这样接触上刘洋了,刘洋和我说以后再有人办工作,可以直接找他。2014年4、5月份,陈某甲找我让我找刘洋帮着给朋友家孩子宫邈办医大四院收款员,当时她转账给我23万元。2014年7、8月份,陈某甲又找我让我找刘洋帮着给朋友家孩子刘美微办市立医院医生,当时她在学府四道街朝鲜饭店给我22万元。2012年10月左右,陈某甲委托我帮着给朋友家孩子李龙找刘某乙办理医大四院药剂师,当时我在医大二院在陈某甲手里取了25万元,交给了刘某乙。通过陈某甲找我的那个李龙的25万元交给刘某乙了。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2年10月4号,我找贾某某给我同学段丽娜的弟弟李龙办工作给了贾某某25万元。2014年8月份,第二次找贾某某帮着给吴某某家孩子刘美微办市立医院医生,8月8日其在学府四道街朝鲜饭店给贾某某22万元。第三次我找贾某某帮着给车某某的朋友家孩子宫邈办医大四院收款员,当时转账给贾某某23万元。后来知道贾某某把钱给刘洋了。6、被告人刘洋的供述:车某某是通过一个中间人陈某甲找的贾某某,贾某某给我20多万元吧,具体记不清了,吴某某也一样,通过陈某甲,收了22万元,后来工作没办成,李龙的收24万元7、贾某某提供的有刘洋签字的收条两份:证实刘洋收宫邈的23万元、刘美微22万元。二、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李冰鑫、刘爽、杜琳办理到医大医院、省社会科学院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贾某某、安泽民诈骗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33万元、刘某甲人民币27万元、郭勇人民币27万元。后安泽民偿还了全部被骗钱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李冰心是我大舅哥家的孩子。2014年春节前,和安泽民一起吃饭时,问他能不能给孩子找个工作,他说问一问。过一段时间安说社科院有一个名额需要33万元,他说通过别人办理,我将现金给他了,快到年底了我感觉时间太长,要求将钱拿回来,安就将33万元还给我了。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我是刘爽的父亲,2013年5月,我问安某某是否能办工作,安说27万元能办理医大一院护士,我将27万元现金给安某某,我等了一年他说办不了,将钱还给我了。3、证人安某某证言:2014年2月份,其找贾某某给朋友家孩子李冰鑫办省社科院工作,当时其在肿瘤医院给贾某某33万元。2014年6、7月份,其找贾某某帮着给朋友家孩子刘爽办医大一院护士,当时其在肿瘤医院给贾某某27万元。贾某某给打的收条。后来知道贾某某把钱给刘洋了。2014年3月份,我同事贾某某和我说能办医大一院合同护士,找杨校长的司机办。我就和我战友刘某甲打电话说这事,他同意了。贾某某说27万,2014年3月2日贾某某把钱取走了,说这两天就能上班,我始终给她打电话,贾某某始终说马上办。2014年4月7日,我还让贾某某办过我战友家孩子李冰心,办的是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的工作,被骗了一共33万,18万打的收条,还有15万收条没了。2015年1月6日贾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在省社科院等她,后来她也没来,电话也没打通。2015年2月7日,贾某某给我打电话上六顺派出所,说给我办事的人她找到了,叫刘洋,我说你也没和我提刘洋啊。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安某某于2014年2月委托我帮朋友家孩子李冰鑫办理省社科院的工作,在肿瘤医院给我33万元现金,同年6、7月份委托我帮朋友家孩子杜琳办理医大医院护士,安泽民给我27万元现金,又帮朋友家孩子刘爽办理医院护士,收27万元5、贾某某提供的有刘洋签字的收条三份:证实收李冰心33万元、刘爽27万元、杜琳27万元6、被告人刘洋的供述:办理社科院的李冰鑫我收了30万元、刘爽24万元、杜琳24万元,由于我使神经痿缩,贾某某在收条上写什么多少我也不知道。三、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唐岩、王莹、吕楠办理到医大医院、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贾某某诈骗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24万元、刘大连人民币30万元、段利凯人民币2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我是唐岩的舅舅,2014年4月初,我问同学唐岩的工作是否能进银行,我同学苏龙玲说给我问问,过两天,她说她同事贾某某能办,我给她去电话,贾说进中国银行需要26万元,最便宜24万元,过几天,我和唐岩、苏龙玲来到贾家,将钱给贾,贾给我打得收条,到8月份,我给贾打多次电话,她总说过两天上班,一直到10月份,贾说把钱给刘洋了。2、被害人段某甲的陈述:我同学王启波的外甥吕楠卫校毕业找工作,我认识肿瘤医院的护士殷淑莲说她同事贾某某能帮着办进哈医大四院,后来我和殷淑莲一起和贾某某见面,贾说需要22万元,在2014年6月18日中午,我在肿瘤医院门口我的车里将22万元给了贾,贾给我打了收条,直到9月份也没消息,我找贾要钱,说给刘洋了,于是找到刘洋,刘洋给我打了17万元的欠条,后来打电话刘洋就不接了。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闫某某于2014年4、5月份委托我帮着朋友家孩子唐岩办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在我家给我24万元、刘大年于2014年6、7月份委托我帮着朋友家孩子王莹办理医大医院的工作,转帐给我30万元,我后来借钱还给她了,我把钱都给刘洋了。4、贾某某提供的有刘洋签字的收条三份:证实刘洋收唐岩24万元、王莹30万元、段某乙22万元。5、被告人刘洋的供述:段某乙通过贾某某给我20万元,由于我当时资金紧张,段某乙向我要钱,我给他开了17万元空头支票,收唐岩18万、收王莹24万元。四、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刘畅、杨文龙、郑文月、孙亚楠、王智勇、胡诗雪、王庆云、舒张办理到医大医院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贾某某、刘某乙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8万元、杨某某人民币28万元、姜欣人民币30万元、王某甲人民币27万元、张某甲人民币27万元、李洋人民币27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我女儿刘畅在医大实习时认识张某丙,张问我女儿想不想留在医大一院,如果想,费用是35万元,我在2015年5月下旬,在建行给张汇了35万元,过了一、两个月没信,等到10月份我就不干了,张说他被办工作的人骗了,钱要不回来了,还我的钱是他自己拿的。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我是2014年6月通过我朋友认识张某丙的,让他帮我儿子杨文光办理医大一院护士工作,张说需要42万元,我先给他定金5万元,后汇给他37万元,过了一个月,我给他打电话说办不成退钱吧,到了今年4月份,张说给我退钱,给我退42万元。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我是郑文月的母亲,2014年4月我通过亲属认识张某丙,他说进医大一院当护士,需要42万元,我就给他现金42万元,他给我打了收条,后来工作一直没办成名2015年4月他把钱给我退回来了。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我是孙亚楠的舅舅,我是认识医大一院的王忠良,他说能办,2013年10月底我把40万现金给了他,后来打电话就一直推脱,在2015年1月份将钱还给我了,后来听说是张某丙给办的。5、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我是王智勇的父亲,2014年7月我通过亲属认识张某丙能办医大一院工作,需要35万元,8月1日,我现金给的他,11月份我就向他要钱,在年底前将钱给我了,他说他自己从家里将钱给我的,他也被骗了。6、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013年5月我女儿在药店工作认识一个同学叫李欣,问我女儿是否想进医大一院当护士,将刘某乙的电话给我女儿说她能办,我给刘打电话,她说需要35万元,5月24日,将钱转帐给她,拖了一年,要钱时刘说将钱给贾某某了,我在找贾时,贾说将钱给刘洋了,我给刘洋打电话,刘洋说这钱他给,之后给刘洋打电话一直不接,钱也一直没给。7、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4年12月初听我朋友说,有个谭超然能给我女儿舒张办医大二院当护士,谭说叫陈春宇的可以办,之后我跟谭签了协议,给他汇32万元,2015年1月我感觉不对,向谭要钱,谭将陈春宇跟刘某乙叫来,说有什么事问刘某乙,后来刘某乙以各种理由一直推脱。8、证人贾某某的证言:通过我一共给刘洋办过18个孩子,包括刘某乙找我办的9个孩子。我一共收了四百多万元,我没有收取好处费,欠条是一次性打的,我写的刘洋签的字,当时很多家长向我要钱,我向刘洋要,他不给我就让他写的欠条。我就是热心肠,等办完家长会给我好处的。9、证人张某丙证言:2012年12月我认识了一个自称能办理工作的刘某乙,刘某乙说能办理到医大四院正式的护士工作。我就找了6个人,2014年1月4日我将于洋办理工作的18万元在南岗区铁岭街建设银行内汇给刘洋我,2014年2月18日我将姚宏办理医大四院工作的20万汇给刘某乙,2014年5月10日我将办理姜苏悦公的18万汇给刘某乙,2014年5月17日将办理吴迪工作的20万元钱汇给刘某乙。2014年6月17日我将肖磊办理工作的20万元汇给刘某乙,2014年6月22日我将陈露办理工作的18万汇给刘某乙。2014年4月到8月13日我分别将王智勇(30万)、刘畅(30万)、杨文龙(30万)、孙亚楠(32万)、胡诗雪(32万)、郑文月(30万),办理工作的钱汇款或者现金交易给刘某乙。刘某乙没有给我出具收据,是在2014年10月20日刘某乙把所有办理工作的钱给我打了收据。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刘畅、杨文龙、王智勇、孙亚楠、胡诗雪、郑文月这六个孩子是张某丙找我办的。刘畅、杨文龙这两个孩子我收30万给贾某某28万。王智勇我收30万,给贾某某27万。孙亚楠、胡诗雪这两孩子我收32万给贾某某30万。郑文月我收32万给贾某某28万。李洋、王庆云、舒张是我自己办的。这三个孩子都是收28万给贾某某27万。贾某某说找医大三院办公室主任办,我才把9个孩子的钱给贾某某,后来贾某某才跟我说找刘洋办的,然后刘洋也承认了。我认识吕某某,我介绍过办理机场安检的有李卓樊、宋兴启、周京、刘宇,钱都给刘洋了,具体每个人都收多少钱我忘了。11、贾某某提供的有刘洋签字的收条六份:证实刘洋收刘畅28万元、杨文龙28万元、王智勇27万元、孙亚楠30万元、胡诗雪30万元、郑文月28万元。12、被告人刘洋供述:因为我长期视神经萎缩,看不清字。我当时只看了一两个,我和贾某某说这钱也不对啊,她说回头咱俩再算,因为她在车上小声跟我说这条是给姐夫看的,说她爱人不知道给办学工作挣钱的事,也就是每次办工作的钱她都留一部分,说让我给她打条按她收的钱打,怕家里产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当时在车上给签字了。刘畅24万,杨文龙24万,王智勇24万,吕楠18万、孙亚楠24万、胡诗雪24万、刘爽24万、杜琳24万、郑文月24万、李洋24挖、王庆云24万、张舒24万、王莹24万、刘美微20万、宫邈21万、唐岩18万、李龙24万。办理医大医院护士除了两个人收23万,其他都收24万。我从来没有和贾某某保证过能办成,我只是和她说先让这些学生实习,实习后推荐,推荐不成就退钱。我在2014年8、9月份告诉她别收学生了,我办不了了。我告诉她之后她又收了两三个。五、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李卓樊、周京、宋兴启、刘宇办理到太平国际机场安检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刘某乙、吕某某诈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3万元、宋兴启人民币13万元、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3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我是李卓凡的母亲,我是通过孙瑜办的,先交5万元定金,事成之后再给钱,过了几个月没办成,我将钱要回来了。2、被害人薛某甲的陈述:我是王子昕的妈妈,2014年过完春节,我妹夫和舒乔吃饭,得知舒乔办工作,问我是否办,我先交2万元定金,4月未,舒乔通知我儿子王子昕跟刘某乙去航空学校,舒乔到我家拿走剩下的14万元并打了收条,11月份,我说不办了,让舒乔退钱,舒乔说把钱给吕某某了,吕某某说钱给刘某乙了,吕给我打了16万元的欠条。3、被害人薛某乙的陈述:我和周京是母子关系。2014年过完春节,我妹夫的朋友舒乔说他姨父吕某某能办工作,3月22日,我给舒乔10万元现金,4月30日,舒乔上我家取剩下的6万元现金,在十一左右,我说不办了退钱,舒说将钱给吕某某了,过了十二月份,吕退15万元,还差1万元没退。我听吕说将钱给刘某乙了。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刘宁是我儿子,2014年4月我和朋友金海鹏说起想让孩子去机场工作,金说他有个哥叫吕某某能办,我和我爱人和吕见面,15万元银行汇款给吕,等到十月份我们说不办了,吕退4万元,剩11万元没给。最后吕说把钱给刘某乙了。5、证人吕某某证言:其为宋英启办机场安检工作收宋英启母亲16万,其给刘某乙13万。其为李卓樊办机场安检工作收宋英启母亲16万,其给刘某乙13万。其为王子昕和周京办机场安检工作收宋英启母亲16万,其给刘某乙13万。其为刘宁办机场安检工作收宋英启母亲15万,其给刘某乙13万。其为冯宁调回建行收6万,转给了刘某乙了。其为颜行办公积金中心收35万,给刘某乙转了31万。我留的钱除了邹志香的钱没还外都返了。我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14日,先后拿了七个孩子家长的钱给刘某乙办工作,共计102万,结果一个也没办成,钱也没给我要回来。2013年11月份,我同学孙瑜和我说有两个朋友家孩子想找工作,我就问刘某乙,刘某乙说能办机场安检工作。然后宋英启和他母亲就把16万转给我,我给刘某乙转了13万,留了3万。第二是2014年4月24日,我同学说另一个孩子李卓樊也想和宋英启一起上,刘某乙说可以,然后李卓樊的家长给我转了16万,我给刘某乙转了13万,留了3万。第三个是2014年3月22日,我家亲戚舒乔问我有两个孩子想找工作,刘某乙说行,王子昕和周京的家长每人给我转账16万,我各留了3万,给刘某乙转账26万。第五个是2014年4月21日,我表弟说有同事家孩子刘宁想办机场工作问刘某乙能否办,刘某乙说能办,刘宁的家长给我打款15万,我转给刘某乙13万,我留了2万。第六个是2014年6月我同学孙宇找我说同事家孩子冯宁向调转工作,刘某乙说能办调回建行,家长同意把6万元转给我,我劝转给刘某乙了。第七个是2014年8月14日,我同事邹志香找到我说有亲属家孩子颜行想办工作,刘某乙说能办公积金中心,邹志香给我打了35万,我给刘某乙转了31万,留了4万。我留的钱除了邹志香的钱没还外都返了,冯宇家长的6万元也都还了。2014年8月份,有家长不想办了要退钱,她就说等着,每次都说面试,但等一天也没面试,还有一次找机场的消防员冒充机场领导讲话就让孩子家长们回来了我才发现被骗了。每次去机场面试,刘洋冒充机场工作接待面试。后来我要刘某乙退钱,退回来了19万,我给周京家长返了3万,王子昕5万、宋英启7万,刘宇4万。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吕某某介绍给我几个学生,他们是李卓樊、周京、宋兴启、刘宇,我把这几个人的钱都给刘洋了,具体多少记不清了。7、被告人刘洋的供述:每次都是刘某乙给我钱,他介绍给我几个学生去机场地勤安检工作,他们是李卓樊、周京、宋兴启、刘宇,每人收13万元。六、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王哲办理到医大四院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刘某乙诈骗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2012年我认识刘某乙,她可以给我儿子王哲办到医大四院做合同制护士,需要20万。2012年10月份刘某乙让我先交6万元定金给她,我是11月2日和我妹妹王延影去天九宾馆交给王大伟6万元现金,第二天又给王大伟工商账号汇了14万元。过了几天刘某乙让我儿子去报到,我儿子就添了一份临时工的单子,孩子干了一段时间感觉被骗了,干的根本不是护士工作。2014年3月31日左右,刘某乙带我找办事人员刘洋,刘洋承认收过刘某乙给办工作钱,并承诺如果办不成2014年4月17日把本金和违约金共计23万返给我。后来一直也没办成,我也找不到刘洋和刘某乙。2、证人孙某乙证言:我哈医大四院人事科主任,负责人士全面工作。王哲到我单位应聘护工,没人介绍,护工根本不可能转正,只能通过正规的考试,2014年6月王哲参加了我们单位的考试,但没有考上。我不认识刘洋、刘某乙。3、被告人刘洋的供述:2013年一天,刘某乙领着刘某丙到我学校办公室让我帮忙,给刘某丙的儿子王哲办到医大四院当护士,我就告诉她们可以帮忙,需要20万元,过了几天我收到20万元,后来我让王哲去哈医大四院应聘护工,先实习等待转正,王哲干了一年多干了,说我骗她让我还钱,一直到2014年我给她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最迟于2014年4月17日前连本带息共计23万元还给他,到期我没还钱,刘某丙找我我又写了一份到2014年11月6日之前还钱,并用我已经卖掉的位于公滨路和红旗大街的房子作抵押给刘某丙。4、刘某丙提供的承诺书和收条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刘洋收王哲20万元七、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高玉龙办理到太平国际机场安检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孙某甲诈骗被害人粟群人民币19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栗某某的陈述:2013年6月26日,孙某甲称帮我儿子高玉龙办理太平国际机场安检工作,收取我好处费19万元。我把19万现金交给了孙某甲,孙某甲收完钱后,承诺三个月后办不成工作全部本金退回。期限过后,孙某甲让高玉龙到北京机场行李寄存处实习半年,然后再回哈尔滨机场工作。半年后也没安排,我就说让孙某甲退钱,孙某甲让我找刘洋要钱,刘洋也承认钱我钱,刘洋称马上要安排工作,让我等等。后来我感觉不对,找刘洋,刘洋同意给我打了一张承诺书,上面写着欠我20.23万元,至今刘洋也没将钱还给我。2、证人孙某甲的证言:2013年6-7月,我给栗某某帮忙联系过办理他儿子高玉龙到机场做安检工作,栗某某给我拿了19万元办事费,我收到钱时刘某乙在场,栗某某写了一个合同书,意思就是证明他交了钱办这个事,我当时在合同书上签的字,算是做个见证。当时实际钱直接让刘某乙拿走了,由刘某乙交给了刘洋。然后刘洋给出具了收条,由刘某乙转交给我。刘洋没有讲高玉龙办成工作。3、栗某某提供的承诺书和协议书各一份,证实刘洋收高玉龙19万元。4、被告人刘洋的供述:我给高玉龙办理了太平国际机场安检工作,是孙某甲介绍的,我和孙某甲是朋友,我和孙某甲说培训后可以推荐就业,然后要是有学生就可以送到我这里来,后来高玉龙就通过孙某甲介绍到我这里,我收取了高玉龙的办理工作费用,是从孙某甲手里在我学校的办公室收取的现金,一共是19万元。我没给孙某甲一分钱的介绍费或好处费,后来工作没办成,孙某甲把高玉龙的母亲栗某某领到我学校,我给栗某某写了一个还款承诺。我和孙某甲说我这里要开机场地勤培训班,先送北京实习五个月,然后回哈参加学习安检证,推荐给太平机场,并告诉她推荐成功的把握性很大,然后他就把高玉龙推荐来了。我不认识机场的相关负责人,如果有需要时再现找人沟通。我没给高玉龙办成功,办理费用没退呢就被抓了。八、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于洋、姚宏、姜苏悦、吴迪、肖磊、陈露办理到医大四院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刘某乙、张某丙诈骗上述六名被害学生家长各人民币18万元。后中间人张某丙全部偿还了被骗钱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丙曾报案称将被害人于洋、姚宏、姜苏悦、吴迪、肖磊、陈露办理工作的钱给我了,但是艾思洋、吕希茜办理工作的钱我自己留下了。护士都是16万,好像有两个是18万,具体是谁我记不清。我给刘洋每个人办事款18万元。2、被告人刘洋的供述:我在2014年8、9月份告诉她别收学生了,我办不了了。我告诉她之后她又收了两三个。……于洋、姚宏、姜苏悦、吴迪、肖磊、陈露办理工作的钱我收过,每个人收不是十六万就是十八万。是刘某乙给我的。艾思洋、吕希茜的钱我没收过。我好像没有给刘某乙或者张某丙及被害人打欠条。九、被告人刘洋虚构能够为周凯济、孙博谦、李博、杨明江办理到太平国际机场安检工作为由,通过中间人刘某乙、孙某甲诈骗被害人刘德秋、张世娟、李博、杨明江各人民币8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我给刘洋四个孩子的办理机场安检工作的钱,他们叫周凯济、孙博谦、李博、杨明江,每个人8万元,共计32万元是分着给刘洋的。2、被告人刘洋的供述:我记起来了,这周凯济、孙博谦、李博、杨明江这四个孩子的钱是刘某乙给我的,每人8万元,共32万元。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综合证据:1、案件来源、案件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段利凯、栗某某、刘某丙等先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刘洋被抓获。2、被害人周楷济、孙博谦、李博的报案材料:证实已向公安机关报案。3、证人张某丁证实:2009年年底至2014年4月我给刘洋开的智泽文化学校、智泽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盛世经典文化传播有效公司的会计。我只把智泽文化学校2009年到2013年年底的账目带来了,2014年只有4个月的,我离开时没到年底所有没封帐,搬家时可能搬没了。账上只有以前年度有社保人员开支情况,占1/3,其他人员体现不出来。2009年—2015年的人员开支大概有88万左右。广告公司撒年费用由72万(包括人员开支和印刷费用)。食堂部分的工资大概有8万左右。还有食堂装修费用我估算不出来。还有房租,食堂地下室年租金14万左右,办公区年租10万左右,前楼办公区每年租金2.5万元。这些年的租金费用合计79万。在账上没体现出来的钱学校和广告公司大概有247万。账上的净利润是-158768元。根据上述统计帐里帐外262万左右。但不包括食堂装修费用。4、证人刘某丁证言:刘洋在牡丹江就是招生,没有培训。牡丹江的账目没有,刘洋搬家搬走了。公司账上有房费每年3万,共5年,还有工资一共有50万多,还有物业费一年2.3万元,五年11.2万左右。刘洋收了不少学生,有五十多个,但基本都没办成,够给退了。刘洋在牡丹江的这个公司始终是亏损的。这几年刘洋亏损大约有100万左右。5、证人苏某某证言:我是公司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刘洋是我们的租户,他从2008年租我们的房子,每年的费用都不一样。我这只有2013年和2014年中旬的租房协议,以前都没有了。他后面板的食堂,有500多米,还装修了。到2014年6月九退租了。我就知道刘洋办学校,以前还有两个教室。他和我们签合同就用哈尔滨智泽交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洋给我们叫房费和电费,其他的宽带、电话灯费用都是他们自己交的。刘洋不欠我们房费。6、刘洋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电话查询:证实刘洋的身份以及公安机关经电话查询得知刘洋于2013年9月因诈骗被刑侦取保候审。7、张某丙提供收条5份,证明还陈露23万、姚宏22万、吴迪27万、于洋25万、肖磊235000元。8、情况说明四份:证实贾某某、杜琳和宋兴启的家属无法找到、胡诗雪家属不予配合。9、哈尔滨智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其法人为刘洋,经营范围为中、小学、高中、成人高考前辅导以及计算机技能培训。10、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刘洋一案除受害人段利凯、刘某丙、栗某某受案登记外,最初材料由贾某某提供,通过贾某某的笔录及三处的受案登记办案人员找到陈某甲、刘某乙、安某某等人,通过这些中间人又找到相关受害人并一一取了笔录。11、哈开会审字(2015)第030号:经审计确认,刘洋主要用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以能办理工作等名义共骗取34人现金,金额合计71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洋提出其办理的文化学校,收取被害人的是培训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刘洋办理的文化学校其经营范围为中、小学、高中、成人高考前辅导以及计算机技能培训,其虚构事实超出经营范围以能为他人办理工作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1万元的事实,有证人陈某甲、贾某某、刘某乙、吕某某、安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车某某、段某乙、李某乙等19人的陈述笔录、结合收条、承诺书、营业执照、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刘洋提出其收取部分被害人的钱款数额与为被害人出具的收条上数额不符,称其虽然在收条上签字,但收条的内容不是本人书写的辩解,经查,刘洋对收条的签字予以供认,其辩解的理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起案件涉案人员刘某乙、贾某某均另案处理,结合审计报告中对刘洋经营的智泽文化学校及牡丹江分公司、智泽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圣世经典文化有限公司的专项审计结论,其经营亏损及装修等相关费用约362万余元,其余款项被其挥霍,综观全案,酌情对刘洋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30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刘洋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永华代理审判员 刘万福代理审判员 卢 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富源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制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