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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26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与安徽开源木业有限公司、王振朗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安徽开源木业有限公司,王振朗,王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2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

负责人:于滨,该行行长。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镜湖中路56号。

被执行人:安徽开源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朗,经理。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工业园C区。

被执行人:王振朗。

被执行人:王玉,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址。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8996464.6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西峰执行员 孔祥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