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2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
负责人:于滨,该行行长。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镜湖中路56号。
被执行人:安徽开源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朗,经理。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工业园C区。
被执行人:王振朗。
被执行人:王玉,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址。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8996464.6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西峰执行员 孔祥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