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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益我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益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鼎刑初字第42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益我,男,1966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鼎市。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福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生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益我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益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黄益我为牟利目的,在福鼎市店下镇溪岩村贡洋自然村其责任田附近私设电网,先后非法猎捕野生蛇类、赤麂、豪猪、野猪、黄鼬等福建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共计123只,以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獐1只、苍鹰1只。2014年11月间一天,被告人黄益我在福鼎市店下镇溪岩村贡洋1号住所门口还使用网具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苍鹰1只。上述捕获的野生动物,除3只尖吻腹蛇、1只豪猪外,均被其宰杀后储存在家中五个冰柜内。2014年12月30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益我住所福鼎市店下镇溪岩村贡洋1号房屋五个冰柜内查获上述野生动物死体冻品及活体3只尖吻腹蛇、1只豪猪和1套电网装置,并将扣押的动物活体和死体分别作放生、焚烧深埋处理。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黄益我向福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益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张某、陈某1、陈某2、周某证言,被告人黄益我对猎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猎捕装置、工具实物照片、猎捕的野生动物死体和活体实物照片,福建省森生司法鉴定所闽森司鉴(2015)物鉴字第1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郑某、陈某1对被告人黄益我的辨认笔录,破案、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益我违反狩猎规定,在野外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野外架设电网系非人为直接操作装置,对公共安具有一定危害性,属禁用的狩猎方法。被告人黄益我野外架设电网猎捕各类野生动物12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黄益我还野外架设电网或塑料网具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只,并予以宰杀,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益我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亦我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益我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四台冰柜四台、1套电网装置,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本。审 判 长  陈延忠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人民陪审员  李德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