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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刑执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尹红军强奸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红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执字第01030号罪犯尹红军,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红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尹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余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红军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红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尚未执行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廷华审 判 员  牛鸿雁代理审判员  韩 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