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二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于家斌与王志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家斌,王志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二初字第01735号原告于家斌。委托代理人汤田野。被告王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家斌与被告王志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 威代理审判员 王石峰*人民陪审员 隋 昕 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晓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