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4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与周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周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4228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黄建康。委托代理人:郦海霞、郭春霞。被告:周敏。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周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郦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丰收贷记卡(个人卡)普卡,并签署领用合约。协议约定:被告应承担丰收卡(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等)。被告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被告应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被告可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25000元)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发卡机构对不同产品给予持卡人最长不超过56天的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先选择全额还款方式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但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滞纳金。持卡人因交易或未还款额超过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时,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事实上,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支付利息,对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超限费。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支付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等。被告透支人民币后,一直未予以还清款项,截止2015年7月7日,被告共结欠原告本息人民币17369.72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结欠原告的借款本金8788.93元,支付利息8850.79元,合计17369.72元(本金、利息算至2015年7月7日,此后产生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利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同时查明,截止2015年7月7日,被告共结欠原告本金8788.93元,利息、滞纳金8850.79元。以上认定事实由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供的贷记卡个人卡申请表、查询单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协议,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后,截止2015年7月7日已透支本金8788.93元,并结欠利息、滞纳金8850.79元,可依法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及产生的相应利息、滞纳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敏应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788.93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止2015年7月7日的利息、滞纳金为8850.79元,自2015年7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4元,由被告周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文艳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