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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章明武、谢树华与安徽徽派茶叶科技有限公司、高家根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徽派茶叶科技有限公司,章明武,谢树华,高家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5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徽派茶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溪口镇吕辉村。法定代表人:高家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震,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章明武,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树华,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家根,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再审申请人安徽徽派茶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派茶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章明武、谢树华及高家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徽派茶叶公司申请再审称:徽派茶叶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交付义务,未交付的揉捻机应当从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此外,案涉《租赁流转合同》第一条第2项约定的交付13台揉捻机与第4项约定的40万元费用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应当从应支付合同价款中扣除。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章明武、谢树华起诉请求徽派茶叶公司履行支付案涉《租赁流转合同》约定的款项而产生的纠纷,原审法院认为二审期间徽派茶叶公司关于章明武、谢树华因依约交付全部机械设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系因合同履行引发的争议,且未在一审中提出独立的反请求,故原审法院释明徽派茶叶公司依法可与章明武、谢树华另行协商解决或诉诸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徽派茶叶公司主张案涉《租赁流转合同》约定的交付13台揉捻机与第4项约定的40万元费用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但案涉《租赁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章明武、谢树华)将厂房维修做地坪等费用40万元,已得到甲、乙(徽派茶叶公司)双方认可”,故徽派茶叶公司此节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徽派茶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徽派茶叶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