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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563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汉族,籍贯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同月1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云媛、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10月4日起,被告人陈某在其租住的湛江市霞山区新村场26号房屋内,利用中国体育彩票七星彩的前四位数字帮庄家接受他人私彩投注。陈某在该据点收取赌客私彩投注并开具投注单,开奖当晚19时后便停止收受投注,然后在房内统计数据制作好汇总表用传真机报给徐闻及雷州的庄家。庄家按投注总额的7%提成给陈某作为报酬。自2015年10月4日至2015年10月21日止,陈某共收受私彩投注7期,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7144元。公安机关在湛江市霞山区新村场26号将陈某抓获时,在该住处缴获私彩奖汇总表49张、私彩票据881张、传真机1台、赌资310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的证词,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照片辨认笔录,私彩票据,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传真机1台、彩奖汇总表49张、私彩票据881张、赌资人民币31015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告人注,30776477、收数,被告人据库中没显示JHYG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