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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68号

原告翁辉诉被告常书义、高建增、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赢企业总部港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翁辉,常书义,高建增,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赢企业总部港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翁辉,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1月30日。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书义,男,汉族,35岁。被告高建增,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月2日。被告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首一,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6月24日。被告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赢企业总部港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冯春录。委托代理人王云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翁辉诉被告常书义、高建增、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赢企业总部港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翁辉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9元,减半收取为985元,由原告翁辉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

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