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翁辉,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1月30日。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书义,男,汉族,35岁。被告高建增,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月2日。被告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首一,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6月24日。被告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赢企业总部港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冯春录。委托代理人王云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翁辉诉被告常书义、高建增、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赢企业总部港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翁辉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9元,减半收取为985元,由原告翁辉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
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