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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29号

陈国秀与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1-27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秀,孙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29号原告陈国秀(老满),男,现住四平市。被告孙凯,男,住址四平市。

原告陈国秀诉称,被告孙凯与我系朋友,2015年5月25日,从我手中借款2.2万元整,并承诺一个月归还,到期后我多次索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无奈原告诉讼致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凯偿还借款2.2万元整机利息1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未能找到被告孙凯,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韩孙凯的现住所,本案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国秀对被告孙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依法退还给原告陈国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

审判员  王 凤

代理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