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794号原告:胡某,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嫣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