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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7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申请执行陈某某、韩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陈宁,韩金钊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法定代表人段向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宁,男,汉族。被执行人韩金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申请执行陈宁、韩金钊借款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陈宁、韩金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毕文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