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法定代表人段向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宁,男,汉族。被执行人韩金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申请执行陈宁、韩金钊借款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陈宁、韩金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毕文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