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804号原告刘国园,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王艳玲,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方,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园诉被告郭志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被告郭志方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x栋x门x号,本案应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本案的诉争标的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x号院x号楼x层x门x号房屋,该房屋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本院进行管辖。故被告郭志方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志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昌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