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670号
原告:袁丽芳,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芜湖市国胜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余国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丽芳诉被告芜湖市国胜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丽芳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88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琳附: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