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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00722号

杨文均、骆科柳与被执行人程伦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均,骆科柳,程伦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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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72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均,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申请执行人骆科柳,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程伦虎,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文均、骆科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伦虎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程伦虎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文均、骆科柳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程伦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文均、骆科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程伦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程伦虎尚欠案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杨文均、骆科柳以被执行人程伦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程伦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 勇 贤

审判员 葛 明 鑫

审判员 ���彬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