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西合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毛信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合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毛信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70-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合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089号。组织机构代码:06078823-1。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毛信启,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小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毛信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凤美(身份证号:)是被执行人毛信启的配偶,被执行人毛信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毛信启及其配偶刘凤美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毛信启、刘凤美银行存款、收入158700.9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发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