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3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章敏申请执行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全胜、齐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敏,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全胜,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332-1号申请执行人:章敏。被执行人: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花园B区31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56495996-2。法定代表人:郑全胜,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全胜。被执行人:齐梅。本院在执行章敏申请执行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全胜、齐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金550000元、利息320000元、诉讼费65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165元,合计887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全胜、齐梅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887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