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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1338号

李大来、武厚芝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大来,武厚芝,陈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338号申请执行人李大来,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武厚芝,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飞,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来、武厚芝诉被执行人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希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