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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559-3号

陈天照与陈啟明、许建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天照,陈啟明,许建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559-3号申请执行人陈天照。被执行人陈啟明。被执行人许建修。本院在执行陈天照与陈啟明、许建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天照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069.10元及利息,本院已执行标的款33643.32元。经查,陈啟明、许建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陈天照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陈啟明、许建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陈天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金龙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黄树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