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随某、仇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某,仇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077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随某,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仇某,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随某、仇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随某、仇某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念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随某、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人随某、仇某经事先商议,通过他人伪造并购买“许昌市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许昌市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许昌市中学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印章”、“开封市中学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许昌县教育体育局”、“杞县教育体育局”印章共计六枚,用于伪造教师资格证档案二份。经鉴定,上述六枚国家机关印章均系伪造。另查明,上述伪造的六枚印章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随某、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吴某、李某、葛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徐公物鉴(文)字[2015]84号文件检验鉴定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伪造的印章照片及被告人随某、仇某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某、仇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随某、仇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随某、仇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随某、仇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随某、仇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随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仇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伪造的印章六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先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