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光定与陈良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定,陈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2275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定。被执行人陈良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良松55938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