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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光定与陈良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定,陈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2275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定。被执行人陈良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良松55938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