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执异字第00015号异议人李祥彩。申请执行人王旭东。被执行人任燕。被执行人张胜利。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迁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任燕、张胜利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14)宿中执字第0270-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宿中执字第027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任燕所有的登记在张胜利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长江路北、黄山路西综合楼1-4层(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的房产登记所有权人变更为王旭东。案外人李祥彩以其向宿迁中院提出书面异议,宿迁中院收到执行异议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处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5年12月25日,李祥彩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祥彩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权利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祥彩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沈 燕
代理
审判员 孙 凯
代理
审判员 苏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