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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虎与被告陆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陆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96号原告:李虎。被告:陆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与被告陆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虎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1340元(原告李虎预交),因原告李虎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李虎案件受理费129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李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李虎负担。审 判 长 叶斯木汉人民陪审员 谢 力 盘人民陪审员 闪 莲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阿漫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