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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908-1号

林少华与张菊娣、夏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少华,张菊娣,夏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908-1号原告林少华,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湖北省团风县,被告张菊娣,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湖北省团风县,被告夏海涛,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湖北省团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华诉被告张菊娣、夏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少华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华撤回对被告张菊娣、夏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后收取153元,保全费260元,合计413元,由原告林少华承担。

审判长 何 山

审判员 廖大能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