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908-1号原告林少华,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湖北省团风县,被告张菊娣,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湖北省团风县,被告夏海涛,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湖北省团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华诉被告张菊娣、夏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少华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华撤回对被告张菊娣、夏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后收取153元,保全费260元,合计413元,由原告林少华承担。
审判长 何 山
审判员 廖大能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