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3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董兴环与魏建建、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兴环,魏建建,赵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3980号原告董兴环。委托代理人李金亮,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建。被告赵春艳,系魏建建之妻。原告董兴环与被告魏建建、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玉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兴环、委托代理人李金亮,被告赵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建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兴环诉称,被告魏建建于2014年7月24日向原告董兴环借款60万元。被告应于2015年1月23日前全部偿还上述本金。但逾期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被告赵春艳辩称,不同意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人与原告素不相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魏建建从未向本人提起借款之事并从未带钱回家。目前二人已经离婚一年,离婚时无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所有债务和孩子都归被告魏建建。被告魏建建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魏建建于2014年7月24日向原告董兴环借款60万元,原告通过本人卡号为62×××56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向被告魏建建转账50万元,并以现金支付10万元,被告魏建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董兴环现金陆拾万元整(600000.00),借款期为六个月。每月23日还款15000元,于2015年1月23日前还清。”但被告魏建建逾期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二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2日登记离婚,借款事实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建行个人活期明细一份、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原被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原告董兴环与被告魏建建借款关系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支付了全部借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对原告主张归还60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原告与被告魏建建借款的事实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春艳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建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兴环借款60万元。二、被告赵春艳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魏建建、赵春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邢玉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雪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