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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1339号

魏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某,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339号申请执行人魏某,女,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鸠民一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黎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程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