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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吕世红与琚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世红,琚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517号申请执行人:吕世红,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琚迅,经常居住地湖北省英山县。申请执行人吕世红与被执行人琚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日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1545号民事调解书,该文书生效后琚迅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吕世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琚迅按生效文书中确认的给付借款9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92元、执行费13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154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