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阳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长宁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小玲,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李某某(另处)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泸州市江阳区北城宽厚街口负一口经营电子游戏室。李某某负责提供机器设备,占80%股份,周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并提供流动资金,占20%股份。该游戏室在经营过程中,设置了具有上分、下分、投币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参赌人员赌博,并聘请龙某、袁某某等人在游戏机上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换取现金服务。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1日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7人,缴获“鱼儿机”、“翻牌机”、“草花机”共计57台。经鉴定,上述游戏设备属赌博机种。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补充公诉意见,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诉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周某某受李某某邀约,周某某只负责管理,规模小,有自首等,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与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泸州市江阳区北城宽厚街口负一楼经营电子游戏室。被告人周某某提供流动资金,并入股负责经营管理。该游戏室设置了具有上分、下分、投币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参赌人员赌博,并聘请龙某、袁某某等人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换取现金服务。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1日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7人,缴获“鱼儿机”2台,每台10座;“鱼儿机”1台,每台6座;“翻牌机”15台;“草花机”2台,每台8座;共计57台。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游戏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且均具有上分、下分、加分、扣分等功能。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且被告人周某某无异议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人龙某的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左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牟某某的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人岳某的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证人蒙某某的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丁的证言、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室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租房合同、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游戏室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周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鱼儿机、草花机、翻牌机合计57台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翻翻
人民陪审员 张 叙
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3、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