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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96-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甘结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王红霞,甘结怀,陈文忠,甘结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9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负责人:刘海,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红霞,女,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甘结怀,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陈文忠,男,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甘结财,男,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红霞、甘结怀、陈文忠、甘结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立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履行义务。但王红霞、甘结怀、陈文忠、甘结财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红霞、甘结怀、陈文忠、甘结财、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朱友云

审判员 陈纳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