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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497号

李大荣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大荣,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李大荣,男,汉族。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荣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荣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大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荣撤回起诉。

审判长 肖 彬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