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808号
原告:延边正泰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郑泰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洁,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延边正泰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边正泰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正泰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正泰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迟平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诗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