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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文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文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613号罪犯周文武,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瓯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3年5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武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与他犯争吵不听劝止、队列不听从口令指挥等违规,累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