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军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197号被执行人张军,地址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申请执行人宛城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刑初字第482号、法院生效裁判[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无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阶段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同昌、王博、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