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军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197号被执行人张军,地址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申请执行人宛城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刑初字第482号、法院生效裁判[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无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阶段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同昌、王博、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